问律师丨如果公司和我签订的劳动合同只约定了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那劳动合同期限该如何认定?

68     2025-05-23 02:4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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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向我公司采购货物的公司目前进入破产程序了,就这家公司所欠的货款金额,我公司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但是破产管理人不认可我申报的债权。想问,如果我公司和这家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是仲裁机构仲裁,那我公司是该向法院起诉,还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解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企业破产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的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故,就您所述情形而言,贵司应向选定的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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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同学合伙经营了一家花店,但是双方没有约定合伙经营的期限。最近花店生意欠佳,我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合伙合同?

解答: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故,就您所述情形而言,可以单方通知解除合伙合同,但是应当提前通知。如果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合伙人未能就合伙期限协商补充达成一致意见,就是不定期的合伙关系。不定期合伙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即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通知方式可采用书面或者微信、短信等方式。通知后对方仍不配合,可以诉请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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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和我签订的劳动合同只约定了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那劳动合同期限该如何认定?

解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故,就您所述情形而言,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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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婚后住到丈夫婚前全款购买的登记在他一人名下的房屋内,因为患病我长期病假并卧床在家。现在,丈夫提起诉讼要和我离婚,并且要我搬出去住,但是我没有其他住处,也没有经济能力租房居住。想问,在离婚时候,我是否可以请求在离婚后继续住在他家并直至我有经济能力搬出去住?

解答: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的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离婚诉讼中,一方存在年老、残疾、重病等生活困难情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另一方财产状况,依法予以支持。故,就您所述情形而言,人民法院应当会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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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金返还之后,承包人是否仍需就所承建工程承担保修责任?

解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故,发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本期在线解答律师:

金玮律师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编辑 | 丁逸峰

责编 | 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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